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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发布时间:2024/04/24 04:35:28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并给出了纺织纤维含量的标识示例。

2.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产品.附录A中列举的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表明纺织纤维含量的产品。例如:

一次性使用的制品 ;  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 ; 鞋、鞋垫 ; 装饰画、装饰挂布 ;饰品工艺品等小件装饰物 ; 雨伞,遮阳伞;箱包、背提包、包装布和包装绳带 ; 裤子的吊带臂章和吊袜带; 尿布衬垫 ; 婴儿床护栏和婴儿车;玩具;细带手术服等医用纺织制品;宠物用品清洁布;墙布,屏风等;旗帜;人造花;产业用纺织品。


标签要求


1、每件产品应附着纤维含量标签,标明产品中所含各组分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

2、每件制成品应附着纤维含量的耐久性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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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采用耐久性标签影响产品的使用或不适宜附着耐久性标签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手套和袜子等),可以采用吊牌等其他形式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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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盒或整袋出售且不适宜采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当每件产品的纤维成分相同时,可以以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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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被包装的产品销售时,如果不能清楚地看到纺织产品(符合4的产品除外)上的纤维含量信息,则还需在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上标明产品的纤维含量。

6、含有两个及以上且纤维含量不同的制品组成的成套产品;或纤维含量相同,但每个制品作为单独产品销售的成套产品,则每个制品上应有各自独立的纤维含量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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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纤维含量相同的成套产品,并且成套交付给最终消费者时,可将纤维含量的信息仅标注在产品中的一个制品上。

8、如果不是用于交付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其纤维含量标签的内容可采用商业文件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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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耐久性纤维含量标签的材料应对人体无刺激;应附着在产品合适的位置,并保证标签上的信息不被遮盖或隐藏。

10、纤维含量标签上的字迹应清晰、醒目,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种的文字,但应以中文标识为准。

11、纤维含量可与使用说明的其他内容标注在同一标签上。当一件纺织产品上有不同形式的纤维含量标签时,应保持其标注内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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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的标注原则


1、纤维含量以该纤维的量占产品或产品某部分的纤维总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标注至整数位。

2、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注:采用显微镜方法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参照同类纤维的公定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GB/T 9994-201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如果采用净干质量百分率表示纤维含量,需明示为净干含量。

3、纤维名应使用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 119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名称采用 GB/T 4146.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 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

说明:纤维名称应采用相应标准规定的名称,不能用通俗名称、口语名称或商标等。如人造棉、弹力纱、人造毛、亚克力、莱卡。

4、对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可参照附录B标注。

5、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涤纶(七孔)、棉(丝光)。(统一用括号在后面表示)

注: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证明或验证方法。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


1、仅有一种纤维组成的产品,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或在纤维名称的前面加“纯”或“全”表示。

如:棉100%; 100%棉;纯棉;全棉。

2、两种及以上纤维组分的产品,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每和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含量的百分比。当产品的各种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任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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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采用提前印好的非耐久性标签,标签上的纤维名称按一定顺序列出,且留有空白处用于填写纤维含量百分比,这种情况不需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4、含量≤5%的纤维,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当产品中有两种及以上含量各≤5%的纤维且其总量≤15%时,可集中标为“其他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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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含有两种以上化学性质相似且难以定量分析的纤维,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表示其总的含量。

6、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

注: 纤维含量相同不一定是同一种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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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羽绒的品名和含绒量(或绒子含量)。

8、 由两种及以上不同织物拼接构成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单个织物或多个织物的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面料(或里料)的拼接织物纤维成分及其含量相同时,面料(或里料)可合并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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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含有2种及以上明显可分的纱线种类、图案或结构的产品,可分别标明各类纱线、图案或结构的纤维成分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一种纤维含量。对纱线种类、图案或结构变化较多的产品可仅标注面积较大部分的纤维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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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由两层及以上材料构成的多层产品,可以分别标明各层的纤维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明每种纤维含量。

11、当产品的某个部位上添加有起加固作用的纤维时,应标出产品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可说明包含添加纤维的部位以及添加的纤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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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产品中含有能够判断为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或存在易于识别的花纹/图案的装饰线(若拆除装饰线会破坏产品的结构),当其含量≤5%时,可表示为“xx除外”,也可单独将其含量标出。如果需要,可以标明特性纤维或装饰线的纤维成分及其占总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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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14、 含有涂层、胶(黏合剂)和薄膜等难以去除的非纤维物质的产品,可仅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名称。如果需要,说明是否包含涂层或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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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结构复杂的产品可仅标注主要部分或贴身部分的纤维含量,对于因不完整或不规则花型等造成的纤维含量变化较多的织物,可仅标注纤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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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含量允差


1、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允差为0。

: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表示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山羊绒混纺产品中疑似羊毛不超过山羊绒标称值的5%;羊毛产品中可含山羊绒。

-----注意“疑似羊毛”也可能会是“疑似羊绒”,这只是在检测中目光判断时的一种可能,检测报告中不会出现这种名称。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在纯羊绒产品中加入5%羊毛。

2、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且其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纤维除外”,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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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本标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5%(例如:标签含量:40%棉/40%涤纶/20%锦纶,允许含量:35%~45%棉/35%~45%涤纶/15%~25%锦纶),填充物的纤维含量允差为10%。

4、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例如:

标称为   羊毛90%/聚酯纤维10%

允许含量 羊毛87%~93%/聚酯纤维7%~13%

如标称含量为 羊毛97% /聚酯纤维3%

实测含量 羊毛94% /聚酯纤维6%;

         羊毛99.5% /聚酯纤维0.5%;

         羊毛100%   ×

5、 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如果适用,可标为“含微量XX”,或“含微量其他纤维”。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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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适用”这里表示:总量≤0.5%的微量纤维可以标,也可以不标。如果标了“含微量其他纤维”,只要总量≤0.5%或者没有检出都是允许的。没有标,实测时发现了微量其他纤维也是允许的。



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如有下列款项之一存在(本标准规定的特例除外),则判定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a)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b)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

c)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

d)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含量;

e)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

f)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

g)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


其他纤维或材料的标注示例 


1、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聚合物组分的复合纤维,用以下方法标明纤维名称:采用GB/T 4146.1中规定的名称,列出每种组分名称+复合纤维,组分之间用“/”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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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添加成分改变原化学纤维性能的改性纤维,用以下方法标明纤维名称:添加成分的名称+改性+原化学纤维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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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分子链中至少含有50%但不到85%(质量)的丙烯腈的线性大分子构成的纤维,标注为“改性腈纶”(modacrylic)。

4、 由两种或多种化学性质不同的线型大分子(质量均不超过85%)构成,含有至少85%酯基官能团,多次拉伸50%后能快速地回复到原长的纤维,标注为“弹性聚酯复合纤维”。

5、 对于尚未统一名称的其他化学纤维,可标注为“新型××纤维”。必要时,相关方需提供“新型××纤维”的证明或验证方法。

6、 对于尚没有成熟方法定性鉴别的特种动物毛纤维,可标注为“其他特种动物毛”

7、 对干纺织产品上的其他材料,如果需要,建议的标注名称为:

--纸型纱:如果是纤维素材料,可标注为“纤维素材料”;

--植物材料:可直接标注材料的名称,例如:玉米皮、稻草;也可标注为“植物材料”;

--禽鸟羽毛:可直接标注材料的名称,例如:孔雀羽毛、鸵鸟毛;也可标注为“禽鸟羽毛”; 

--薄膜:可标注为“薄膜除外”;也可对薄膜定性标注,例如“聚乙烯薄膜除外”;

--金银线、闪光线:如果不能确定为金属镀膜,按其材料标注,例如:“亮丝:聚酯薄膜纤维”; 

--革类毛皮: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标注。